澳門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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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組織者
體育局為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局級公共部門,其宗旨為指導、鼓勵、協助及推動體育運動,協力為體育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及協調體育社團實體之間的關係。 職責:(一) 執行體育政策,廣泛引發市民大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體育運動的興趣,突出體育運動在道德、文化及社交層面的價值,宣傳注重以規律的體育鍛鍊作為健康生活的組成部分; (二) 編製並提出年度及跨年度的體育發展計劃及項目; (三) 負責為培訓精英運動員提供技術及後勤支援; (四) 訂定普及體育鍛鍊的計劃,推動及協調大眾體育計劃活動的發展; (五) 推動訂定體育社團的規章,並協助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社團; (六) 推動按不同體育項目的類型及所適用的標準編製體育基建的建造及修繕計劃; (七) 推動舉辦體育培訓活動; (八) 與致力於體育培訓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機構合作; (九) 推動、協助與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體育交流,建議與其簽訂旨在發展體育運動、履行體育局職責的協議及議定書; (十) 組織、協助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屬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體育活動; (十一) 推動、協助運動醫學各個層面的發展; (十二) 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十三) 為有特殊需要的人訂定其參與並符合其需要的體育活動及運動的計劃; (十四) 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項以外但其性質屬體育局總體職責範圍的其他職權。